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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政府采购法》拟修改背景下的采购监管

政府采购信息网 王宝玲 2023-04-11 17:51:55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于2002年6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进行修订。20年来,随着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我国的政府采购规模和客观环境均发生较大变化。

一、《政府采购法》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政府采购法》颁布及修订以来,有效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促进廉政建设,广泛发挥了政府采购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但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不足,存在采购人主体责任缺失、采购绩效有待提高、政策功能发挥不充分、公共采购制度不统一不衔接的问题。突出的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政府采购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两法并立,导致两法适用范围交叉重叠,让广大市场主体无所适从,增加了交易成本和市场障碍,直接影响对营商环境的体验和评价,需要通过修法予以解决。

二是随着“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推进,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逐步减少、限额标准大幅提高,相对应单位限额以下自行采购项目数量与金额逐步增加。

三是自行采购执行不规范。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主要由采购单位落实相关采购责任。但实施中,存在采购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或有制度但执行不力。部分单位未制定限额以下自行采购管理内控制度,自行采购缺乏计划性、规范性,采购随意性大。部分单位虽制定采购管理内控制度,但制度不适应本单位实际需求,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导致实际工作中未按制度执行,造成采购价格高低不一、质量参差不齐。

四是综合监管不到位。《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现行政府采购法给出的定义包括四个方面:其一,主体方面,即采购人系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其二,资金方面,即采购使用的系财政性资金;其三,行为方面,即实施的系采购行为;其四,客体方面,即采购对象系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作为财政部门,监管侧重于对政府采购行为建章立制,但对各采购主体的自行采购行为无明确的文件依据。自行采购金额相对较小,业务分散,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力度欠缺,造成单位自行采购管理较为松散,一定程度上使得自行采购成为监管盲区。

二、《政府采购法》拟修改完善的主要内容

为解决政府采购实践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推动政府采购制度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近年来财政部针对《政府采购法》实施过程遇到的实际问题予以调整与回应,正努力推动《政府采购法》进一步修改完善。财政部相继两次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拟完善的几个突出亮点:

一是对政府采购定义的修改与完善。政府采购法的第二次修订稿第二条明确,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其他采购实体,为了自身履职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其他国有资产,以合同方式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从修订稿内容来看,将实现政府采购概念的扩张,亦实现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扩大。这一扩张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显著扩大了采购人的范围,将部分公益性国有企业纳入其中。二是去除了政府采购行为认定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限制条件。三是在“财政性资金”之外增加了“其他国有资产”的情形。

二是供应商可自由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第四条:国家推进政府采购统一大市场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非法限制和阻挠供应商自由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三是严格实行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实现绩效目标。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落实预算绩效目标要求。使用企业国有资产或者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应当有利于降低运营成本,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防范长期运营风险。

四是全国统一的采购组织形式及集中采购范围。第六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应当纳入集中采购目录。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相信,通过政府采购法的修订和完善,政府采购的监管将会更加规范,财政性资金和其他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将会进一步提高,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廉政建设将会有效得以促进。

三、规范当前政府采购突出问题的几点建议

一是加强政策供应,建立健全采购制度。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建立全市统一的采购管理办法,弥补《政府采购法》修订前的采购监管制度盲区。重点明确自行采购的原则和范围,规定单位采购主体责任,设立相互制约的工作机构及监督职责,细化自行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及程序、采购验收组织等环节,明确工作要求及责任追究,建章立制并贯彻实施。

二是完善综合监管体系,规范采购权力运行。出台适应我市发展的监管制度,赋权财政部门要将各类采购纳入日常监督范围,加强采购预算管理,强化采购信息公开,为各机关事业等单位采购提供操作指南。压实采购单位的主体责任,细化各监督职能部门的职责,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完善综合监督机制,加强审计、纪检、国资等各监督部门的信息沟通,确保各类采购行为的监督全覆盖。

三是加强采购数字平台建设,以科技促进“阳光采购”。在全国财政部门统一的采购平台未建立前,借鉴深圳等地方做法,由政府主导,探索搭建全市统一的免费交易平台,作为采购网上商城的有效补充,以规范行政、事业、国有企业等采购单位自行采购行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着力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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